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司法修改中的公司类型、公司管理和所有权保护制度创新”,“公司司法”修改应该补充实际控制人的制度真空,公司控股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非常重要,实践中他们的突出地位和股东法人的 必须在制度上保障法人的独立地位的同时,保证从公司整体的利益中实际控制公司”
程合红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对“公司司法”的改善提出了新的需求。 “司法”主要与一般股份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有很多独特性,需要修改以体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程合红还表示,上市公司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对“司法”的完全修改提出了需求。 证监会现正探讨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应该是分工经营、分工管理,但实践中有集团控股公司的框架。 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制度,首要问题是建立公司法律制度,并建立金融水平的制度。 目前司法主要是以公司个人角度规定的,缺乏对集团化特别是上市公司集团化的组织结构规定。
另外,程合红认为,随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群体越来越大,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司法上应该如何表现出来。 目前,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主要通过证券法的途径来解决,实际上通过公司的司法途径(包括信息披露等)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在实践中是很弱的。 司法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编辑乔川河)
资料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