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_国务院: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外企转让技术

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落实了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落实明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会议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明年1月1日一并实施。 《条例》围绕外商的关心,从行政法规的水平实体化了相关事项,明确了。

一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规定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收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平等。 外资企业可以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级标准制定,制定修订,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实施差别待遇。

二是加强投资保护。 国家明确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需要以公共利益征收的,按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的调整、政府的交替、负责人的交替等为理由,废除依法政策的约定和违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开透明、有效的便利原则,建立外资企业投诉机制,由指定部门和机构专门受理,对外公布投诉规则、处理期限等。

三、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的,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资料、审查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提出歧视性要求。

(四)法律责任,规定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的制定,不履行政策约定,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

五、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执行《条例》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会议以贯彻外商投资法和《条例》为契机,要求为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的中外资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文/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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