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炭质量控制暂行办法》、《高污染燃料清单》和省、市有关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粉、高灰粉、劣质商品煤炭,积极推进清洁煤炭,报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销售和使用硫粉1%以上、灰粉16%以上的劣质煤和露天散装煤。
二、市内是高污染煤的禁燃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硫粉在0.8%以上、灰粉在15%以上的劣质煤。
三、严禁购买和使用煤炭。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使用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完全停止使用。
四、全县饮食公司应设立有效净化油烟的脱硫脱硝除尘设备,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五、严禁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干旱县境。 所有进入干县的运煤车辆,必须出示法定资格检验机关出具的煤硫粉、灰粉有效检验报告和现场检验,未能出具有效的煤质检验报告和检验不合格的,均不得进入干县。
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者。 市场监督部门持续整理县城内煤炭市场,在煤炭企业、煤炭公司经营和使用煤炭应符合清洁煤炭标准。 混入煤炭制品、混入假货的,按照有关法规严惩没收。
七、建立全县清煤配送体系,保障清煤供应,广大煤炭公司和人民群众积极推广使用清煤,抵制劣质煤。
八、各城镇运营、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公安、商务和市场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商品煤炭销售、燃用情况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创造全社会共同防治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
该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干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