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沙发表了《明确我市成本法监督制商品房价构成相关事项的通知》
五种费用不得计入商品的价格
商报新闻(金融媒体记者黄萍) 12月11日,长沙市发改委发布《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房价构成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商品房价管理,明确价格构成:即“成本+利润+税”三部分,其中平均利润率为6 《通知》自12月11日起执行。
巍峨的长沙新大厦。 月照清舟摄影
为贯彻中央“不炒房”精神和省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房地产管制政策,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商品房房房价管理,《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成本构成包括大楼地价、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辅助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和基金8个方面。
利润是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入的利润。 利润提取前成本构成的1-4项之和为基数,平均利润率为6—8%。
根据“通知”,五种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价格。 开发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在内的经营企业留下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以及应分配的各种费用与商品住宅开放经营无关的各种筹集、赞助、捐赠、其他费用按照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规定免除以外,不计入价格的费用。
此外,《通知》表明,有关费用有变动的,由长沙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