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烟花爆竹_重要通告!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违者重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点火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点火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全市禁止、限制烟花爆竹。

一、禁止在下列地方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川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机构

(三)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藏机构及周边200米以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保护区、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建设现场、架空通信线下、输油(气)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七)车站、码头等交通中心、医院、商场、贸易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和周边100米以内。

二、下一个时间禁止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

(二)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气象预警期;

(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

三、在下列区域限制放烟火爆竹

(1)形成于旧通扬河以南、长江路以北、永安路以东、宁海路以西的封闭区域是限制烟火爆炸的区域。

(二)限制烟花爆竹的区域,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禁止烟花爆竹。

四、放烟火爆竹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店、行人、车辆、建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川、公共绿地、工作井等投放烟花爆竹

(二)建筑物、建筑物内不得着火,建筑物、建筑物不得向外扔烟花爆竹

(三)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不得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五)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方式燃放烟火。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陪同。

五、举行大型烟花发射活动,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不得进行发射作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点火场所、禁止点火时间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点火要求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南通市烟花爆竹点火管理条例》责令改正,违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依法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酒店、酒店、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制止违法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没有制止报告的根据《南通市烟花爆竹发射管理条例》,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奖励公司和个人通过“110”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举报非法烟花爆竹行为。 检验事实可以给举报人适当的报酬。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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