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公司的_判了!撞了出租车,这种情况“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要赔

驾驶员知道撞到出租车等驾驶车辆会很麻烦。 因为一般保险公司通过“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对方的停运损失。

但是,最近苏州市虎丘法院判决的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件中,保险公司设立了“免责条款”,为什么被判定赔偿对方的2880元以上的停运损失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信员沈高轩

审判:电话保险、保险单签字不是本人写的

2018年冬天晚上,庞蓬在驾驶中与出租车相撞,车辆受损。 经交通警察认定,老庞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出租车司机李某说,汽车被撞后修理了9天,修理费花了8800元。 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修理费,但对于出租车公司提出的停运损失,庞大和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被虎丘法院起诉。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老蓬表示自己是以电话营销方式保险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提出或者说明。 庞大还提出,保险单签字不是自己签的。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提出的休假损失是间接损失,根据我方第三方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保险不予赔偿。

据调查,小型轿车的所有者年纪较大,在该车投保的第三方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责任免除条款。 具体来说,“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每个人都不予赔偿。 保险汽车发生事故,包括第三者休息、停车、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和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损失”上述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文字为黑色粗体。

与此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单,投保人宣布下面有旧名字的签名。 根据投保人的声明,投保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人用于保险种类的条款,其中向本人明确说明了免除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和本保险合同中的支付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

但是,根据第三者的司法鉴定,上述保险单上写的签字笔迹与旧笔的笔迹不一致,不是同一个人写的。

法院: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的前提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受害车辆系统经营出租车,除了修理费8800元以外,由于在车辆修理期间该车不能开,造成相应的停运损失。 这次的停运损失也是这次事故造成的,是间接的损失,事故责任人也必须赔偿。

根据原告提供的事故3个月前的运营额明细,案件计程车每日运营额为457.52元,扣除汽油费等运营成本,法院原告每日停运损失为320元,原告9天停运损失为2880元。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免责条款以保险人在投保时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是有效的为前提。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上有保险单声明和签字,但被告老鹏否认在保险单上签字,根据鉴定意见,签字的笔迹确实与老蓬不符,法院认定在保险单上签字不是被告老蓬本人签字的。

“尽管上述免责条款确实以黑色字体变粗,但必须承认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担当法官指出保险公司应该对该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 由于签名不是被告老人签署的,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免责条款对被告老人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虎丘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限度内赔偿原告出租车公司的2880元停运损失。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