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全国首批块链库存证书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支持原告采用块链作为库存证明方式,认定侵权事实。 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块链正式运作,同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签名、可靠时间戳、散列值检查、 不论是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止篡改的技术手段,还是通过电子取证保存平台认证,都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网络法院必须确认”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都认可块链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属性 目前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电子数据提取和收集过程不规范、保管和流通不安全、审查难以判断等问题。 另一方面,分块链技术使用散列函数在数据之间相互证明,形成数据链,将数据分布到各节点,消除个人篡改,有效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完整性,与传统的电子数据取证和保证方式相比,使用分块链提取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提取的智能化。 刑事案件的电子资料来源有两个。 一是恢复搜查行为中发生的电子数据,如讯问和搜索的同时录音录像,硬盘和手机的电子数据。 二是事件时发生的电子数据,例如现场监视、微通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转账交易记录等。 对于第一类电子数据,在发生电子数据的同时,分块链技术在最初的时间自动对该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检查,将哈希值保存在上链中,防止证据被篡改,不需要取证人进行记录、说明和签名盖章。 在第二类电子数据中,由于在电子数据被上传到块链之前的完整性和完整性不能由块链本身来证明,块链技术需要同步记录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一起上传块链以进行完整性验证。 因此,在数据上行链路之前,必须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记录和分析取证过程的正当性。 例如侦查员识别、对象信息收集、现场纬度和经度位置、取证时间和过程、过程是否完整,相当于增加“电子证人”,为随后的电子数据司法审查提供操作日志、验证方式、环境参数等实质性审查资料。
以电子数据的保管为中心。 电子数据的副本通过块链分散存储在网络上的各个节点上,即使任何节点被篡改或删除,也不会影响数据的完整性或安全性。 对于刑事案件,案件的证据和记录可以在“公安―检察―法院”之间流动(反复),证据和记录可以在各自的系统中流动(在线或在线),各系统可以公开访问共同的链条,各系统可以通过链接信息验证收到的电子数据,司法 另外,在块链中存储数据的机构越多,块链的篡改和删除的难易度和成本就越高,其块链的安全性就越高。 由于电子数据的上行链路信息被统一保存,在块链路共识机制的制约下,所有的追加删除行为都必须得到各节点的同意和记录,任何机构都不能个别地篡改电子数据,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分别提取、统一保存”的效果。 并且,在块链中主要不是电子数据本身,而是保存有电子数据的哈希值。 由于散列算法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其他非事务机构即使获得块链副本的散列值也无法逆算证据原文,兼具机密性和不可篡改性。
电子数据审查的实质化。 分块链技术不需要专家操作,分块链自动计算电子数据哈希值,如时间、地点、取证人员信息、设备编号等取证要素如实记录上传分块链,计算和上行链过程不需人工,排除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 用分块链技术审查电子数据时,检察官、法官只需设置电子数据验证平台,将电子数据放入验证平台进行调查,就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该电子数据是否被链接起来,数据是否真实。 此外,验证平台读取在电子数据的上行链路中存储的取证信息,智能地生成包括各种取证因素的分析报告以供检察官和法官审查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相关性。 检察官、法官通过该报告可以知道相应的电子数据的生成和提取时间、地点(纬度和经度)、提取人员信息、设备编号、电子数据的形式和大小等信息,可以与记录的其他证据进行对照鉴定,判断是否简单有效地进行采信。
块链技术就像DNA技术一样,将来会为司法证明提供很大的支持,但是不能超越“神话”,还是要设置周密的证据规则。 在审查应用分块链技术提取的电子数据时,需要关注上行链前电子数据的原始性这两个方面。 在数据装入块链之前,该时间段内的数据的完整性和完整性不能由块链本身证明,仍然可以结合取证信息,提取书记录、取证过程录音视频等证据,综合检查电子数据在上行链之前是否可能被篡改和污染 二是收集提取过程的合法性。 应用分块链技术提取的电子数据当然不具有程序合法性,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审查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场所等因素是否合法,防止违法证据成为判例依据。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