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今天公布的安徽证监局对王明利发出警告书的措施显示,王明利在国元证券工作期间,有时担任上海昌兴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监和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控股公司的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证券监督局表示,王明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员工廉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员工廉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发出警告信。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9月24日,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基协成功注册为民间募捐管理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明利。 从其履历来看,王明利在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在天相投资顾问研究部任战略研究员。 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担任董事、研究员的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担任首席战略研究员,宏观战略组长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 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担任国元证券研究中心研究计划小组成员兼秘书长,在国元证券研究中心担任研究总监。
中基协数据显示,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王明利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据中基协消息,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王明利在上海昌兴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投资总监。
天眼调查显示,上海昌兴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为陈忠秋,两股东为高伟华。 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明利,持股。 2018年12月17日,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被变更,王明利进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员工廉洁就业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员工不得追求不正当利益: (1)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第9条列举的形式接受他人财产或利益请求;(2)他人提供或积极获得的内幕信息、非公开信息、 直接或间接利用商业秘密和顾客信息谋求利益(3)诱导顾客从事不必要的交易,使用顾客的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等方法谋求利益(4)违反营利性经营活动,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 从事与所属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冲突的活动;(5)利用职权为近亲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从事有利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6)其他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员工廉洁就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发出警告信,命令参加培训,定期报告,命令更正,监督谈话,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暂时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督措施。
论对王明利采取发行警告书的措施的决定
王明利:
调查显示,你在国元证券工作期间,曾担任上海昌兴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监和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公司的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员工廉洁就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员工廉洁就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给你发出警告信。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券监督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