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被男子_宝山一醉酒男子被压死在小区路中央,法院却认定另一路过车主过失致人死亡

2018年10月13日晚,吵闹声打破了上海市宝山区某地区的宁静。 开车回家的朱某和醉汉乐某争吵,乐某被打倒在地。 但是,谁可以认为随着下一个事态的发展,发生了杀人事件。

今晚朱某开车进入宝山某区。 当他在小区的马路拐角处寻找停车位时,男乐某突然躺在朱某助手席的窗户上,不知道嘴里在说什么,朱某闻到浓酒的味道,劝男乐某离开。 可是十几秒后,离开的乐某是怎么回来的,躺在朱某副驾驶座的窗户上,嘴里还说着不懂的话。 朱某觉得厌烦了,用手指指责做音乐的人,做音乐的人动弹不得。

这时朱某无缘无故地骚扰乐某,自己不能停车的行为已经生气了,他下车,向乐某的胸口推去,乐某退了一步倒在地上。 看到乐某没有倒下,朱某拖着他,放在路边。 朱某正准备开车找车时,他发现放音乐的地方是个阴暗的角落,于是朱某回到了音乐旁边,把他拖到了小区大型转盘的中央道路上。

之后朱某当时参观的人很多,自己放乐某的地方是住宅区“大转盘”的邻居和车子一起走在路上,边上有快递车站,行人很多,乐某觉得那里没有危险,就先停车了。 但是他没有想到在那之后仅仅几分钟就发生了悲剧。

朱某离开后,戴某开车出了小区,“大转盘”附近是必经之路。 从停车场跑到“大转盘”的西侧,准备右转从东门出发,突然车子上下颠簸,感觉好像从什么地方摔倒了。 马上停车下车检查。 他看见一个男人躺在地上,一走近身边就有血迹,有酒精的味道。 他摸了摸男人的头、胳膊、脚,看到没有反应,就立刻打了“110”和“120”。

医务人员到达后,确认男子死亡。 这名男子以前是位于朱某“大转盘”道路中央的乐某。 很快,警察就去那个地区朱某的地址逮捕朱某。

民警对事件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环岛大转盘西侧8米处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部、左足部地面有红色斑点,尸体在到小区干线道路和小区交叉口东北角的路线上有红色斑点,班车助手座后面轮胎表面有红色斑点。 根据法医学鉴定,乐某生前曾受到巨大钝感的外力作用(如车辆碾压)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但是,据驾驶员佩戴的某先生说,那天晚上天很暗,住宅区内也很暗,地上看不到人。

本案中,朱某不是驾驶事故车辆的司机,必须对受害者的死亡负责吗? 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呢?

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调查。 目击者潘先生说:“我出来的时候,他正带人走到路中间。 他说:“我提醒他不要放在路中间,但他不听,一直走。”

目击者俞先生也说,他看见路中间躺着人,汽车进来时,他小心地拦住,他离开时,汽车把人压住了。

之后,为了恢复事件发生之夜的真相,宝山区刑事支队、交警支队的干部和宝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事件的同一时间段,驾驶同一辆事故车在现场进行了搜查实验。

事件发生后,检察官得知乐某的母亲吴老太多年患抑郁症,必须继续服药,她一直受到乐某的照顾。 儿子的死使吴老太的精神模糊,骨折在家休养,现在的生活不能自立。 经过审查,宝山区检察院向吴老太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给予司法救助金。 同时,检察官多次协调,双方家属和律师到宝山区检察院,由检察官主持,当场达成刑事和解,朱某家属向受害者家属一次赔偿50万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过事件全面审查,对实验结果和朱某及相关当事人的供述进行综合调查后,被告人朱某预见到受害人可能被车辆碾压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自信受害人所在,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受害人被车辆碾压死亡, 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审查,宝山区检察院以过失致死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日前,法院以过失致死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事故司机正在另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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