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渊作为银行职员,误将300元存入49000元,发现后,自己没有报警,考虑到人事暂时垫付,结果对方不想还款。 债务几乎一年半都没有收回,不得已,李渊拿起法律武器,向甘肃酒泉市肃州区法院诉说储户王明(假名),得到了支持。
“他会还给我1000元,我不起诉。 他不想还钱,但是钱也没还。 ’他说
12月11日早上接受记者采访时,李渊(假名)谈到自己的遭遇,感到很懊悔。
因为他作为银行职员,误将300元存入了49000元,发现后,自己没有报警,考虑到工作的宁人,暂时替换了,结果对方不想还钱。
债务几乎一年半都没有收回,不得已,李渊拿起法律武器,向甘肃酒泉市肃州区法院诉说储户王明(假名),得到了支持。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认为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民法总则》的不当利益条款,“因为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得到不当利益,受害人有权归还不当利益”。
对于此次非法获利纠纷案件,肃州区法院通报称,王明在李渊失误中获利48700元,银行损失与获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非法获利的构成要件。
据通报,被告人王明认识到自己不正当,答应还债,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这件事曝光后,引起了争论。
记者开始调查的时候,约有5000人参加,数据显示超七人认为“不应该退款”。 原因是“离开收银台一概没有责任”,不到三人认为“应该退款”。
对此,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的杜兆勇律师认为,在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纷争中,无论哪一方都不能以“离开柜子也不负责任”为借口。
根据民法规定,存款人权益受损的,也可以要求银行归还。 有证据,例如监视、总帐、检验记录等。
杜兆勇还指出,传统“不当利益”存在法律缺陷。 “我为了偿还你的损失,需要花费时间,影响工作等,相当于你的粗心支付,必须得到一定的比例报酬。”
资料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