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天都市报(记者周萍英通讯员谭万)最近,利川市法院同时审理高空抛物事件,也是该市首起高空抛物事件。 被告人陈某镇因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被告陈某镇住在利川市某设置区的5楼,其房子正面是南北的干线道路,房子对面是幼儿园,房子楼下有电线。 今年6月18日15点左右,陈某镇租了房间的酒后,发泄了愤怒,把房间的桌子、椅子、冷水机、电风扇、衣服、床单、被子等从5楼向南北投入干线道路,弄坏了停在楼下的丰田车的天花板和摩托车的后视镜,把一部分的衣服、被子等吊在电线上。
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到通报后,派出了2名警察。 民警到达现场时,陈某镇还在继续扔东西,民警要求陈某镇停止违法行为,陈某镇不仅不听劝阻,还骂、殴打、推搡民警,在民警胸部、肩膀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后陈某镇离开现场。
根据鉴定,民警受伤轻伤,丰田汽车受灾价格共计1800元。 据事务保安官介绍,陈某町在案件发生后,原封不动地坦白了犯罪事实,之后他的家人也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 民警还了解了陈某镇的打倒行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镇的上述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该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暴力方式妨碍国家机构员工依法执行职务,该行为妨碍公务的罪行。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况、悔恨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