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湖北湖北湖北湖北_山体坍塌,造成的损失怎么赔湖北十堰: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经抗诉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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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长顺、高胡仙、刘银雪

(记者姜长顺通讯员高胡仙、刘银雪)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监督民事诉讼申请时,发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错误,并依法向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议结束后,湖北省高级法院命令十堰中级法院重审此案。近日,十堰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原判,并依法减刑。

2004年4月,十堰市云阳区谭万嘉镇袁世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袁世芳村)与杨签订了《林场土地租赁合同》。袁世芳村租给杨先生一座砂岩山,可以在村里的荒地上使用,杨先生后来建立了一个红旗砖厂,利用砂岩山进行生产和经营。

2005年10月,云阳区袁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磊公司)注册成立。2010年7月,它获得了红旗砖厂附近距离袁世芳村150米的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袁世芳村的原路直接穿过袁磊公司的工厂。公司建了一座新工厂后,这条路被改成绕过工厂围墙。

2012年7月1日,云阳区遭遇了一场暴雨。袁磊公司工厂围墙外的道路坍塌了。两天后又下雨了,工厂的围墙随后倒塌了。袁磊公司发现,工厂倒塌的围岩墙上有挖掘痕迹,而墙外的道路在红旗砖厂挖沙砾的场地下方。根据云阳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袁磊公司内外山体崩塌修复费用需要177万元以上。

2012年9月,袁磊公司向云阳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红旗砖厂的开采导致相邻房地产即公司围墙内外的山体坍塌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杨致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山体开挖和雨水侵蚀是袁磊公司围墙内外山体坍塌的原因。尽管牟阳在租赁的土地上开采沙子和砾石,但他的开采活动危及邻近房地产的安全。此外,袁磊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继续扩大,袁磊公司和牟阳应共同承担责任。鉴于本案山体崩塌损害是一因一果造成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先后裁定,杨应按照山体崩塌所需修复费用的40%承担赔偿责任,即杨应赔偿袁磊公司71万元以上的损失,其余损失由袁磊公司承担。

2017年10月,杨拒绝接受法院二审判决,向十堰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医院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审查,对事件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袁磊公司的土地红线图、红旗砖厂的土地规划图、事件期间的天气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根据云阳区土地局提供的红旗砖厂土地红线图(卫星定位图)和土地规划图(卫星定位图),医院认为塌陷区不在袁磊公司的土地范围内,袁磊公司对塌陷区的土地没有合法权利。本案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判决结果错误。

2017年12月,十堰市检察院向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北省检察院采纳十堰市检察院的意见,于2018年10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此后,湖北省高级法院下令十堰市中级法院重审此案。

日前,十堰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袁磊公司无权使用该倒塌区域,但在东墙和墙内倒塌区域有相应的民事权益。鉴于红旗砖厂采矿行为、自然原因、袁磊公司自身责任等多种因素造成山体垮塌造成的损害,法院裁定,杨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即赔偿袁磊公司73万元以上材料损失的30%,共计22万元以上,其余损失由袁磊公司自行承担。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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