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型基金中证券基金_国元证券原研究总监违规身兼三职 控股一家私募基金

安徽证监局今天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的向王明利发出警告信的决定显示,王明利在国源证券任职期间是上海长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董事、上海优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上海优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安徽证监局表示,王明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执业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你们发出警告函。

据《国家商报》报道,9月24日,上海优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功在中国基金协会注册为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明利。从简历来看,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王明利在天翔投资咨询研究部担任战略研究员。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他担任国源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兼研究员。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他担任国源证券研究中心首席战略研究员兼宏观战略组组长。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他担任国源证券研究中心研究规划组成员兼秘书长。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他担任国源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从中国基金会协会的数据可以看出,从2019年2月到2019年8月,王明利上海友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从中国基金会协会得到的信息也显示,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10月,王明利担任上海长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的投资总监

眼神交流显示,上海长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陈钟秋,第二股东是高华伟。上海优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是王明利,持有54%的股份。2018年12月17日,上海优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王明利进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实信用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第九条所列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利益;(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者自愿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的;(三)诱使客户从事不必要的交易,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四)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其所属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五)非法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警告信、责令其参加培训、责令其定期报告、责令其改正、进行监管谈话、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暂时拒绝接受相关行政许可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向王明利发出警告信的措施的决定

王明利:

经调查,您在国源证券任职期间,担任上海长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上海优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优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你们发出警告函。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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