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记者从省医疗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1月1日起,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并在我省就医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 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降血糖政策范围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比例不得低于50%,原则上不设免赔额。
为了进一步减轻城乡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局、省医疗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 省卫生委员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文件,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两个病人”门诊用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如何识别“两病患者”?省医疗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员表示,“两个病人”的鉴定标准是以医疗诊断标准为基础的。原则上,“两病”认定机构应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病”鉴定机构。
“两种疾病患者”可以报销哪些门诊药物?上述人士表示,“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药品,优先考虑目录中的a类药品、国家基本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招标选择的药品。
省医疗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市(地)在了解“两病”门诊用药数量、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资金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报销率和最高支付限额。地方实施细则将于11月颁布实施,确保群众在一年内享受待遇。原则上,“两病”门诊用药保证不设免赔额。“两病患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以下门诊血压、血糖降低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元/人/年,高血压和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一并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报销,省医保局等四个部门明确要求继续对纳入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覆盖范围的“两个病人”实行原有政策。对于病情相对稳定的“两个病人”,门诊用药可开三个月,以保证病人的用药需求,但应避免重复用药,以防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