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提取_从7月1日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实行三项新政策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7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将实行三项新的贷款提取政策,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采用新的计算规则,异地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在当地借入,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个人分摊的现有住房电梯安装费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发生变化。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以前按贷款申请人(含2人以上)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根据新的计算规则,两类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可以按申请人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一种是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记录。贷款申请人必须在贷款前连续存入住房公积金6个月,且至少有一人在贷款前连续存入住房公积金2年。另一种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申请人可以在贷款前连续存入住房公积金6个月,无论他是否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

如果不符合20次计算规则的条件,贷款额应按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公积金余额之和的6倍计算。原“按以前使用记录余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的计算规则不再执行。“使用记录”是指贷款记录、购买提取记录和贷款偿还提取记录,其中提取记录仅指购买提取和贷款偿还提取记录。其他提取记录(如租金提取和重大疾病提取)不属于购买提取记录,不影响贷款金额的计算。

新政策取消了保证最低贷款额的政策,即原贷款额放宽到“一人180,000,两人360,000”,该政策不再执行。对于创新创业型人才和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没有使用公积金购房的记录,贷款额度仍将放宽至60万元。其他地方的工人在我市申请贷款

根据新政策,凡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执行。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包括: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将正常汇出,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个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能为我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收入稳定,信用良好,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申请人没有或只有一份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还清。

对于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如果存款处有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我们不能在我市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不同地方的贷款记录被视为我市的贷款记录。其中一个贷款申请人曾经在不同的地方结算过贷款记录。我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照我市二级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如果他在不同地方有两次贷款记录,他就不能在我市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在住宅建筑中安装电梯的个人分摊费用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根据新政策,为在现有住宅建筑中安装电梯出资的业主可在电梯使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安装电梯费用的个人份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和夫妇费用的总份额。

应当指出,这种退出仅适用于另外获得住房产权的业主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循环业务”利息补充贷款未清记录的员工不能申请提取。

资料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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