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计算机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上诉人小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小米家居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的纠纷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玉龙公司认为,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布玉龙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无效,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被法院受理。因此,《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生效,玉龙公司涉及的发明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不应驳回。
玉龙公司要求小米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承诺出售“小米mix2”、“红曲note5”和“红曲5plus”数字手机(手机),侵犯玉龙公司“多模式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接口系统实现方法”专利权,因为其发明专利权仍然有效。
玉龙认为,“多模式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接口系统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申请日为2006年2月,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该专利仍然有效。小米通讯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主要从事手机生产。发展手机技术、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电子产品和其他业务。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主要从事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和手机服务;技术开发;通信设备和其他服务的销售。小米家居公司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主要从事通信产品、通信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数字设备及配件、广播电视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摄影设备、智能电子可穿戴设备等批发零售业务。
小米在新手机

据称侵权产品是小米通信公司生产的热卖手机。这三家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完全涵盖玉龙公司涉及发明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属于所涉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主张无效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无效主张的诉讼。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主张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本案中,裕隆公司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专利权利主张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原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裕隆公司的诉讼。如果上述无效决定最终被有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玉龙公司可单独向小米公司提起诉讼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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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高法认为,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程序是分开的,当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时,可能会导致后续的行政诉讼,导致审判时间过长,严重影响效率。因此,玉龙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