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的审查_最高生产知识法院判决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

201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9年)上诉人蔡广信与被上诉人广州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的审查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蔡广信诉超市广州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三红蜜柚果实,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赔偿50万元。原法院不支持蔡广信的主张,蔡广信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认定,蔡广信声称对蜜柚果实的侵权行为是蜜柚新品种三红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上诉称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植物新品种的审查

本案的判决对确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审查和确定侵权指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虽然蔡广信没有胜诉,但二审的明确判决规则为植物新品种所有者,特别是蔡广信的后续权利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指导。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首例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了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控侵权水果是否为品种权育种材料,合议庭依据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认真细致地进行了分析,并对判决阐述了通过育种材料保护品种的内在逻辑关系。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功能,长期实践中涉及的植物不仅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如何审查侵权指控,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如何整理规则,如何澄清和统一长期存在争议的判断标准。

植物新品种的审查

首先,打击未经品种所有者许可的侵权行为,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由于我国现行的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对于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品种权材料的被诉侵权植物,被诉侵权人往往会辩称该行为所涉及的植物是收获材料,并试图逃避侵权指控。在实践中,通常对交易中行为者的外在表现进行判断,而不检查和分析交易的真实意图。未经品种所有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育种材料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以是使用行为而不是生产行为为由进行抗辩。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也是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不同意见,判断标准也不统一。

鉴于上述两种侵权判定中极其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二审判决明确规定,如果涉及侵权纠纷的植物不仅是繁殖材料,而且是收获材料,则应对卖方出售繁殖材料的真实意图进行审查,即意图是将植物作为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出售;如果用户辩称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则应检查用户的实际使用行为,无论是直接用于消费还是用于授权品种的复制。如何确定未经植物新品种所有者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的性质是明确规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植物新品种所有者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视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利的生产行为。第二次审判的明确判决规则和思路纠正了目前只考虑行为人购买或出售植物主观意图的判决思路,忽视了被起诉侵权植物的繁殖特征,错误地判定了被起诉侵权行为,从而增加了对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利益的保护。

第二,运用专家协助、技术咨询等方法查明技术事实,放眼技术发展,梳理品种权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本案的判决基于我国法律只保护生殖材料的现行立法现实。系统地梳理了本案中涉嫌侵权的水果是否是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蔡广信的细胞全能性理论,分析了果实的果汁细胞是否被认为是生殖物质。采用专家助理和合议庭的方法,查明技术咨询等技术事实,最终确定三红蜜柚果实的种子和汁细胞不属于该品种的育种材料。

二审判决对蜜柚果实是否为生殖材料进行了脉冲咨询,系统梳理了生殖材料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为业界深入理解生殖材料保护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基础提供了基准判断。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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