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7岁女孩被狗咬了一口,该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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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记者从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最近开庭审理此案。第一个案例发现狗主人要对孩子50%的损失负责。
上海徐汇法院表示,2017年10月的一个晚上,7岁的小女孩小姑在走出祖母家的路上被一只大狗(阿拉斯加雪橇犬)吸引,停下来看她的抚摸。出乎意料的是,这突如其来的爱抚让小狗大吃一惊,因为它是动物,所以被小姑咬了。受伤后,小姑的母亲钱女士将小姑送往医院治疗。
小谷康复后,钱女士未能与养狗人胡先生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她以女儿小姑的名义将胡先生告上法庭。
钱女士说胡先生没有好好照顾狗,也没有给狗带口套。他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他自己只承担了10%的责任,并要求胡先生赔偿总额超过3万元的轻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精神损害。
与此同时,狗主人胡先生认为他的狗是阿拉斯加雪橇犬,温和友好,不会咬人。小姑的伤是由跌倒引起的,不是他的狗咬的。事件发生时,胡说他刚刚遛狗回家,准备拿钥匙开门。这时,钱女士正骑着一辆载着小姑的电动自行车,突然停下来。然后小姑下了车,和狗互动。钱女士没有阻止她坐在车上。不一会儿,小姑抓住狗的脖子,把脸贴在狗身上。这只狗吓坏了,在撞倒小姑并伤到他之前,它试图挣脱。
此外,尽管小姑的伤是被她的狗咬的,钱女士作为小姑的监护人,应该为她的孩子教育不充分承担主要责任。胡说她应该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听后发现小姑在抚摸狗时被咬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原审被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是因为自愿抚摸被告的狗而被被告的狗咬伤的。被告否认他的狗咬了原告,但他的要求没有合理依据,法院也不接受。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告没有为其犬戴口罩。如果他有过错,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原告的母亲作为她的监护人,允许她自愿接触大狗,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有过错。
最后,根据案情,法院确认原被告对本案损失承担同等责任,并根据记载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证据,判定原告损失20,150元,判决胡先生承担其中50%,合计10,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