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重要。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寻找一个小版本的法国公开赛为你整理相关内容,我会给你以下的答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正在深入开展,以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已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不同单位和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然后,公众必须了解道路交通法规的内容。其次,本文为每个人安排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交通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交通活动的驾驶员、行人、乘客和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
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发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注册的原因。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
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和监督。
第十条经批准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由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新车出厂并取得检验证书后,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免征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设置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或者扣押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
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机动车辆用作抵押;
机动车辆报废了。
第十三条注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载客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驾驶证和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的提供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检验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的,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在指定地点接受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和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机动车检验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条件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
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辆和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拆除。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安装警报器、标志和灯具。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喷涂、安装或使用专用于上述车辆或类似车辆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标志灯。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警示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注册结构、构造或者特性的;
改变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的;
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喇叭口和夜视镜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员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类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拖拉机驾驶专业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
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国家机关或者驾驶培训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加举办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前,驾驶员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和技术性能。不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如安全设施不完善或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标准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行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教唆或者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分数达到规定分数的机动车,应当扣留其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对其进行复试。通过考试的人将被退还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一年内无累计得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限可以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从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路况和交通需要,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分为车道。不划分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抢救。事故车辆参加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助费用;救助费用超过责任限额,造成事故后未参加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预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车辆驶离道路的事故报告,应当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