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错误地将300元存入49,000元,法院称,如果客户获得不当得利,应将其返还。

银行工作人员错误地将存款人的300元存款存入49,000元,存款人被要求返还时,存款人被拒绝。银行将存款人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苏州区法院清水庭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当事人不公正,应予返还。这个案件引起了网民的热烈讨论。一些网民认为银行规定“任何人不得负责离开柜台”,但实际上只有存款人被指定,而不是自我约束,这属于霸王条款。对此,律师们表示,不当得利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承担离开内阁的责任”只是银行的单方面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据苏州地区法院称,今年8月,郝去苏州地区的一家银行存钱。本行值班员工李某无意中将300元的存款金额输入49000元,导致郝某银行卡增加48700元。直到下班交接时,李某才发现自己的错误导致账户不符,并联系郝某要求退还剩余款项。郝认为是他的朋友偿还的。他已经偿还了信用卡,无法立即归还。按照银行的规定,李必须预付48,700元。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认为郝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条款,并向被告郝某解释了法律原则,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此后,他带着感情和理智对被告郝某采取行动。最后,被告郝某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并承诺分期偿还欠款。李某就他在法庭上的工作失误向郝某道歉,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公布后,一些网民认为,所有大银行都规定“没有人对离开内阁负责”。这次操作是银行出纳员的错误,直到存款人离开后,他才发现,根据“谁也不对离开内阁负责”的原则,存款人不应承担责任。一些网民还表示,无论银行是否犯了错误,储户都拿走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应该归还。

对此,北京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告诉记者,“没有人对离开内阁负责”只是银行的单方面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本案中的不当得利是一个法律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由于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并获得不当利益,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任何没有法律依据并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都有权要求被损失的一方,包括银行和存款人归还。

周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储户遭受损失,他们也可以要求银行归还,但他们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银行柜台监控、凭证等。

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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