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权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易建联赔偿邱继华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4855.99元。

2018年9月27日,邱某和易某的亲属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时发生了争吵。因为邱某拒绝付款,易某转过身,用手拍了一下邱某。第二天,邱去兴安县人民医院检查伤势,门诊医疗费用为420.14元,医生要求休息一个月。之后,邱因为耳朵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耳膜穿孔,门诊医疗费用580.63元。经鉴定,邱的伤势很轻。邱花了300元的鉴定费。经核实,邱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为8093.32元。自那以后,邱和易未能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邱先生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赔偿因纠纷造成的人身伤害。邱某和易某的亲属就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了争执。双方在赔偿谈判中未能保持冷静和克制。双方都有过错。法院裁定邱某应承担40%的责任,易某应承担60%的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吴国华王凯丽兴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