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肺炎疫情慰问_公安通告: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根据第

号法律,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为打赢疫情防控战争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严厉打击故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其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厉打击故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拒绝落实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玩忽职守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4、严厉打击拒绝或阻挠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留验等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违法犯罪行为;

5、严厉打击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防控措施,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强行闯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带和警戒区的行为。

6。打击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故意传播,或者非法传播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7、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或者生产、销售假面具、手套、消毒剂等防治产品、材料、假药和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8、严厉打击严重扰乱防疫工作和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串联、教唆、组织非法游行、集会、集会、闹事等。

9、严厉打击破坏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最严格的

防控措施是打赢防疫战的关键。我们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控制疫情。我们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江门市公安局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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