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责任的通知》(北京法正[〔2020〕2号),强化“四方责任制”,按照分类服务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
(1)北京市相关人员服务管理
如果本市居民在湖北地区旅游、探亲访友等。,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地方政府采取的防疫和控制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到达北京前14天内,已离开湖北地区或与湖北地区人员有过接触的到达北京人员,应在到达北京当天主动向其居住或住宿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自到达北京之日起接受14天的监督医学观察,每天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医疗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立即报告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负责监督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全国疫情对于经评估确定为重点区域的人员,按照湖北地区到北京的相关人员进行服务管理。
(2)全国其他地区来京人员的服务管理
全国其他地区来京人员应接受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和入境道路检查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体温检测。对于体温异常的人员,市政府将立即安排他们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者应在到达北京后14天内每天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当出现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时,应立即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应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于处于第14个医疗观察期的员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实施非高峰通勤;如果条件允许,应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提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2、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的防控
(一)人员密集场所
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交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共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大对场所和交通工具的清洗消毒频率,做好清洗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条件允许时,应在入口处采取温度检测措施,并严格执行温度筛选制度。拒绝接受温度测试和异常温度的人员有权拒绝进入。对于异常体温,协助并引导他们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劝阻那些不戴口罩的人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员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2)敏感群体单位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群体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严格执行清洁、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年人和幼儿的日常体温监测工作;发现体温异常,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往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加强对员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员工做好自我防护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计划,严格履行职责,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灵活的工作制度,如非高峰通勤;鼓励使用电话、互联网等灵活的办公方式;会议首选视频会议。现场会议应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增加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日常生活用品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以满足公民的日常生活
(4)街道(乡镇)和社区(村)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社区防控规划(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监控和安排人员交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传入。
本着“人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和“我的健康是我的责任”的精神,全市公众应主动学习和掌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共预防指南》等相关知识。他们应积极参与并带头践行健康的生活方式,实现科学有效的防控,共同营造良好的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年1月27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