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方案_北京高院制定《意见》 立足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1991年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坚决打赢新一轮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斗争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统筹安排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提出后,应立足审判职能服务,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加强疫情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研究,对可能出现的案件进行预审,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准备工作要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突发传染病防治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要严厉惩治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散布谣言、暴力侵害医生等犯罪行为,坚决维护首都社会整体稳定。对于危及疫情防控、利用疫情扰乱市场秩序、危及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要迅速审查和判断案件,形成威慑力量。依法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审判执行中,不得对与预防和控制疫情有关的药品和物品采取查封或者其他措施。如果财产调查和控制等措施涉及医院、企业和与疫情防治有关的人员,财产调查和控制等措施应当延期。

《意见》要求全市各法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延期案件应当依法延期,不得组织集中执行或者夜间执行。为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对依法可以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尽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于安排开庭和接收当事人的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关情况。不能排除疫情扩散风险的,应当延期听证和其他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当事人因防疫原因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给予许可并告知对方。

《意见》提出,在诉讼活动中,要加强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法庭警察的健康保护开庭或者从事其他公务活动时,审判执行人员应当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指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做好防护工作,并告知诉讼参与人戴口罩,在安检点接受体温测试。同时,全市各法院应充分利用网上办案系统,引导当事人尽可能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庭”、12368热线、微信公众号北京法院诉讼服务等信息平台,提供网上立案、网上支付、网上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强制执行和网上诉讼服务。对于网上备案的不便,指导当事人选择邮件备案对于申请参加庭审的群众,应通过网络直播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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